2月19日,有博主发文称,甘肃省武山县第一高级中学有男生潜入女生宿舍偷窥,学校对此事采取“冷处理”引发部分女生抗议,校方决定开除带头的两名女生。19日下午,校方回应称,上述情况学校正在进行调查,关于两名女生被开除的消息不实。
网传文章称,2月11日,有男生潜入第一高级中学的女生宿舍进行偷窥。凌晨3时左右,女生在上厕所时曾与闯入男生对视,对方非常淡定地离开了。随后,当事女生查看宿舍监控发现,对方一行共有6人,其中4人望风,另有2人进入女生宿舍。此后连续多天凌晨出现男生潜入女生宿舍的情况,还有男生跑到三楼的女生宿舍,将女生被子撩开拍照,当事女生被吓晕过去。
(资料图片)
且不论开除女生一事是否属实,本案中,校方和涉案男生不应该承担责任吗?又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1、学校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在校学生,学校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学生遭遇了侵权,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是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
本案中,女生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就向学校反映了此事,并且女生宿舍就有监控视频,为什么学校称至今还在调查情况中?如果女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学校为什么没有及时报警处理?文中提到了,男学生连续多天凌晨潜入女生宿舍,毫无疑问,学校的管理和安保设施存在着严重漏洞,因此造成他人的损害,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为此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学校存在故意隐瞒不报警的情况,还应当追究校方相关人员的责任。
2、偷窥男学生的法律责任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民依法享有生活私密空间隐私、个人身体隐私等不容他人侵犯的权利。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男生潜入女生宿舍进行偷窥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了受害女生们的隐私权。
对于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除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但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涉事的高中生一般都是14岁以上的,但没有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虽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处罚。
如果这几名偷窥的男生,是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只能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但不予执行。当然,如果涉案男生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又不是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那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学生接受学校的管理,学生实施违法行为的,在接受了治安管理处罚后,还会面临学校的相应处罚,这就是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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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闯入女生宿舍偷窥,学校和学生不应承担责任吗? 环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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