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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